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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子“租婴儿”走私 遭内地海关拘获
2015-04-20 09:34:05 来源:
香港女子“租婴儿”走私
走私方式多种多样,近日竟然又出新花样,一香港女子,竟然想到租个婴儿掩护走私,群众的智慧果真亮瞎双眼。
据报道,深圳皇岗海关近日破获一宗以“出租婴儿”掩饰走私案,拘获一名企图走私象牙的香港女子。另外,深圳湾海关本月以来查获4宗利用跨境学童走私电子产品案件,涉案学童最幼仅5岁。
在皇岗口岸,一名抱住婴儿的年轻香港女子4月13日晚从皇岗口岸旅检入境大厅入境,被截查时拒绝配合,谎称其背包里是婴儿用品,最终揭发背包内藏两段象牙及22个象牙手镯,共6公斤。关员经查阅当事女子资料,发现这名“90后”香港女子属于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有多次违规携带物品被海关查处的记录。
据其交代,这些象牙是从香港“拿货”的,供货人许诺事成后给予带工费。为掩护走私,供货人建议她们通过怀抱婴儿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甚至提供“出租婴儿”,按每小时30港元计费。
遭内地海关拘获
《海关法》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三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走私者花样百出,屡禁不止,这让海关们如何应对,作为中国公民遵守纪律的决心似乎远没有金钱利益的诱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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