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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破获走私大案 固体废物走私被罚
2015-04-03 10:40:49 来源:
南京海关破获走私大案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很大,打击走私固体废物也是保护环境的举措。近日,南京海关破获一起固体废物走私大案。
南京海关31日宣布: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期间,隶属于南京海关的镇江海关先后立案侦查4起走私固体废物案,查证走私固体废物“高炉灰”共计10万余吨,“82.12”、“84.21”两起案件被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级挂牌督办,其中“82.12”案件为南京海关建关以来查获的最大一宗固体废物走私案件,也是2014年全国查获的最大一宗禁止类固体废物走私案件。
为了将固体废物顺利走私进境,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瞒天过海,企图逃脱海关的监管。他们与国外供货商内外勾结,外商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把合同、发票、提单以及相关的检验报告中货物品名修改为“铁矿砂”或“铁矿粉”,或者为犯罪嫌疑人制作假单证提供相关帮助。货物到港后一旦被送检,犯罪嫌疑人会高度警惕,通知有关人员删除、销毁相关业务资料,并统一口径应对侦查部门。
固体废物走私的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满十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此次查获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废矿渣近10万吨,并将堆放在口岸的固废全部退运出境。成功地打掉了一个长期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不法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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