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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员放行私车 放纵走私如何处罚
2015-03-24 09:20:31 来源:
深圳海关关员放行私车
因为以每车次千余元的“明码标价”放行走私车,沙头角海关七名官员昨天在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受审。海关放纵走私要怎么处罚?
七名关员包括1名当时主持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工作的副科长、2名带班副科长和4名主任科员在内,因涉嫌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逐一坐上被告席。此前沙头角海关原关长吴文奎、党委原副书记陈锐全等人均已获刑。
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多名走私人员多次利用车辆出入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违规超量运载日用杂货,并按照标准给予郑小梧、陈金泉、陈国荣、冯志红等旅检四科工作人员好处费共计近19万元。
根据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郑小梧为了获得提拔任用的机会,请托时任沙头角海关关长吴文奎(已判刑)及时任沙头角海关党委副书记陈锐全(已判刑)给予关照,并多次给予吴文奎现金共计21万元,给予陈锐全现金共计13万元。
放纵走私如何处罚
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关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第九十六条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纵走私的海关关员知法犯法应该被严惩。贪污腐败根深蒂固需要彻查,更需要广大民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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