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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关破获走私粮食案 违法有何行政处罚
2015-02-12 11:50:45 来源:
昆明海关破获走私粮食案
海关抱团腐败的结果就是放纵走私,一起走私珍珠案牵涉出来的庞大海关腐败案让人触目惊心,粮食走私的背后是否也有官员的腐败参杂其中。
从昆明海关获悉,昆明海关近期破获一起代号为“404”的绕越设关地走私 粮食案,打掉一个家族式走私粮食团伙,现场查获走私入境的各类粮食 361.71吨。经初步核查,该团伙自2012年以来共计走私 粮食约4万余吨,案值约1.5亿元。
2014年9月中旬,昆明海关采取“异动集结、统一行动”的合成作战模式,调集百余名兵力同时在昆明、大理、瑞丽、河口四地行动,现场查扣走私大米约320吨、玉米42吨,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缴获账本及物流单据等相关物证、书证一批。
据昆明海关缉私局负责人介绍,目前中越、中缅边境粮食走私出现了一些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走私团伙。针对这样的情况,该关在2014年开展打击农产品走私的“绿风”行动中,通过有效打击,震慑了云南边境地区粮食走私违法活动。
违法有何行政处罚
走私粮食不仅触犯刑法上的走私罪在海关法上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海关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实施的2个以上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以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2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分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别情况对各当事人分别予以处罚,但需另案处理的除外。
走私粮食对国内居民的身心健康都有着不确定的危害性。打击走私不仅需要海关廉洁清明,做好本职工作,法律也应该适时更新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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