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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吨油轮参与走私成品油 涉嫌犯罪被海关查获
2014-12-23 09:33:34 来源:
千吨油轮参与走私成品油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调查》报道,这艘静静的停泊在潍坊港内的油轮,荣祥68号,是一艘专门用于成品油走私的走私船,济南海关在调查中发现,一个半月的时间里,围绕它所发生的成品油走私就有6次,涉案走私柴油12500余吨,案值1亿余元,涉税2500余万元,它的出现让屡打不绝的成品油走私呈现新的趋势。
据警方介绍,荣祥68号可以装载2200吨油,船上有八个仓。从船上可以闻到特别重的油味,因为它的油舱底排不干净,油还有挥发性。据缉私人员介绍,该油轮为一艘内贸船舶,只能在我国内海行驶,不能到达公海海域。但仅在2014年6月3日至7月11日短短的1个多月时间里,该船就先后6次前往北纬33度、东经124度附近的公海海域,通过小船过驳,从供油走私母船购买境外柴油,然后以关闭船载GPS定位、伪造内贸航海日志、利用虚假的起运港海事监管记录、港口作业记录等方式向目的港口申报靠泊。
走私成品油构成犯罪
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走私行为包括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为了巨额的非法利益,走私团伙费尽心机,铤而走险。但任你再狡猾也始终逃不过海关的追击,打击走私是海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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