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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和解协议应载明的内容
2014-11-21 15:47:12 来源: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和解协商并就和解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内容形成书面的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作为双方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的书面凭证。和解协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名称和号码、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主要理由;
(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结果;
(六)履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和期限;
(七)协议签署日期。
和解协议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复议和解也应当在上述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如果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就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则不再有和解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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