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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2015-02-27 09:10:00 来源: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形势和海关监管改革的迫切需要,海关总署2007年以155号总署令的形式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96号令”相比,新《办法》主要从9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规范了单耗管理的有关定义和术语;

强调了“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单耗管理原则;

明确了单耗标准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明确了单耗标准的执行要求;

规范了企业单耗申报程序、要求,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完善了海关单耗审核、质疑程序和方法,审核的权利和义务;

增加了单耗复核的技术救济途径;

取消了要求企业建立单耗资料库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负担;

取消了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程序性审批的规定。

一、单耗管理的原则和标准执行的关系

《办法》规定:“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这是单耗管理的总原则,即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产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

对于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商品,企业也要如实申报单耗,如果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企业申报实际单耗对耗用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单位成品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超出部分,不予保税,企业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国内采购部分料件等方式开展加工贸易。通过标准的刚性管理,能够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二、理解单耗“备案”和“申报”

备案单耗是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备案时,根据合同、生产计划或经验进行单耗数据的备案,反映备案料件和成品数量关系的合理性,便于海关控制保税料件进口的合理数量。备案单耗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的单耗,是加工企业根据加工生产实际向海关申报的单耗,这一单耗数据应该真实、准确,也是海关对企业单耗申报进行审核、处理的重要数据。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是守法的,企业申报的是实际单耗,符合规定的海关要接受申报;有疑问的,海关与企业通过质疑和磋商,认定单耗;质疑和磋商还不能确定单耗的,通过实际核定确定单耗;从而保证了单耗管理的规范、公平和公正。

通过核查,海关有证据证明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何时进行单耗申报

企业应在备案时明确申报单耗的环节。《办法》规定申报单耗原则是“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对于在备案环节能够确定单耗的,备案和申报可同时进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 “全球营销、快速交货、产品个性化、生产零库存” 的形势以及海关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对于产品和原料的规格品种多、对应关系复杂,同时掺杂非保税料件和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环节多、链条长,单耗关系复杂、数量大,无法按时申报单耗的,《办法》规定,经主管海关批准的,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但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

四、企业如何申报

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在海关对H2000系统维护更新后,企业应采取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如果申报的是净耗,还要申报损耗率,H2000系统自动计算出单耗;若申报的是单耗,根据单耗的计算公式,已经包括了损耗,因此损耗率栏应该为空。

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在计算单耗或工艺损耗率时,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计入工艺损耗。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须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不包括人为原因和不可抗力产生的损耗;对于料件和成品在储运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相关行业有损耗标准的,其损耗在行业标准规定内的可计入损耗。

五、企业在出口前等环节申报单耗的意义

除特殊情况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向海关申报单耗。由于保税货物还在海关监管过程中,企业和海关在成品单耗认定上出现争议,能够再对成品单耗进行核定,容易准确、高效地解决单耗争议,减轻通过财务核算和盘库确定单耗给企业带来的负担。

六、何种情况下不能进行单耗变更和撤销

下列情况下不能进行单耗变更和撤销:

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内销的;

海关已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以上前三种情况下,保税成品已经脱离了海关监管,无法再对成品单耗进行核定;第四种情况下,海关和企业已经对成品单耗进行了确认,企业不能再变更和撤销;第五种情况下,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已出现违规、违法的嫌疑,为保证调查的顺利展开,企业不能再进行变更或撤销。

七、能否在海关单耗核定前先行办理保税货物通关手续

《办法》规定,单耗核定前并经主管海关同意,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金额,按企业申报的单耗,海关对需核定单耗的成品所对应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收取,即只对需要核定单耗的哪一项或几项成品对应的保税料件实施担保,不要求对所有保税料件进行担保。另外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八、单耗质疑的作用

鉴于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单耗申报和审核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因此设定质疑、磋商程序。单耗质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降低海关在单耗审核时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引起企业的重视,提高申报质量;三是保证海关单耗审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减少单耗争议;四是保障企业在单耗申报中的申辩权,体现海关执法的公平、公正。

九、单耗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海关按照《办法》第24条规定对企业单耗进行核定的,应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对海关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的,应在收到核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第27条的规定,向做出核定结果的上一级海关(直属海关或海关总署)申请,受理复核的海关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单耗复核”属于技术救济,增加了企业申诉途径和渠道,为企业提供了便利。由于单耗核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单耗复核由单耗专家参与核定,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准确、快捷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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